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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雇佣关系的基础知识
i 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 但是,对于受 EA 管辖的就业职位,如果合同是针对超过一个月的指定期限的服务或完成某项工作的合理时间超过一个月。14 书面合同必须包含一个条款,规定任何一方可以终止合同的方式。15 它必须由双方签署,并且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改。
并非所有雇佣条款都包含在雇佣合同中。 有些可以在就业手册中找到,该手册通常以引用方式并入雇佣合同中。
雇佣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的,而真正的固定期限合同在马来西亚是被承认的。 但是,法院会看实质内容而不是定期安排的形式。 多次续签的定期合同可能被视为虚假安排,可能被视为永久雇佣合同。
根据 2012 年最低退休年龄法案 (MRAA),超过 MRAA 附表规定期限的定期合同只能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16 因此,如果固定期限(包括任何延期)超过 MRAA 允许的期限,则固定期限合同将失去效力。17 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成为永久合同,只有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即 60 岁)时才终止。
ii 试用期
马来西亚的法律承认试用期。 试用者没有法定的最低解雇通知,因此,终止是合同权利的问题。 然而,对于受 EA 管辖的员工,当解雇原因属于某些类别时,例如裁员或停业,必须向员工发出最短通知期。18 试用者有权根据 IRA 对不公平解雇提出申诉。
iii 建立存在
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外国公司雇用未经正式注册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的员工。 但是,外国公司本身不得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19 仅仅雇用雇员本身可能不被视为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 但是,如果这些员工在马来西亚积极招揽业务,并在马来西亚签订合同,那么外国公司就有可能被视为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
也没有立法禁止外国公司在未在马来西亚注册的情况下聘请独立承包商。 但是,外国公司必须考虑聘请独立承包商或雇员是否会导致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拥有常设机构(PE)。 如果独立承包商或雇员满足以下条件,则外国公司被视为在马来西亚拥有常设机构:
- 继续在马来西亚就建筑或工地或建筑、安装或组装项目进行监督活动;
- 代表在马来西亚的外国公司行事并有权代表其签订合同,并且习惯性地这样做,或习惯性地在签订合同时发挥主要作用,而这些合同通常在没有重大修改的情况下签订; 或者
- 在马来西亚的某个地方维持货物库存,独立承包商或雇员从该地方交付货物,或代表公司定期履行订单。
在马来西亚设立常设机构的后果是业务产生的收入将缴纳马来西亚所得税。
如果公司在马来西亚雇用雇员,雇主有义务支付以下应付的福利:
所得税将作为每月的税收减免从源头扣除。 在实践中,如果没有本地注册公司,外国公司很难遵守上述要求。 通常,工资公司将受雇于外国公司,以支付上述法定缴款和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