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证券交易所 (‘找的零钱‘) 修订大马证券交易所规则 (‘这 规则‘) 和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指令的指令 7.40-001(杠杆和反向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指令 7.40-001‘) 从生效 2023 年 1 月 20 日 用于参与组织的客户入职(’采购订单‘) 交易杠杆交易所交易基金和反向交易所交易基金(统称为 ‘L&I ETF‘).
规则修正案
通过将规则 7.40 的子规则 (1) 和 (2) 替换为以下内容,对规则进行了修订:
‘杠杆ETF或反向ETF(在本规则中统称为 “L&I ETF”) 仅供满足此类资格标准的投资者进行交易 和要求 由交易所规定.’ (强调)
指令 7.40-001 的修正案
经修订的指令 7.40-001 的第 1(2) 至 1(5) 段现在规定, 除其他外, 如下:
1(2) 根据规则 7.40,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标准(’资格标准‘) 交易 L&I ETF 单位:
一种。 成为资深投资者;
b. 拥有保证金账户;
C。 在过去 12 个月内至少执行过 5 次交易所交易衍生品或结构性认股权证交易; 或者
d. 已使用模拟 L&I ETF 单位交易的表现模拟器,并学习了交易所开发的 L&I ETF 单位交易电子学习教程。
1(3) 根据规则 7.40,PO 必须确保客户在交易 L&I ETF 单位之前向 PO 提供以下文件:
一种。 确认客户符合一项或多项资格标准的书面声明; 和
b. 按照指令 7.40-001 附录 1 中规定的形式执行的风险披露声明。
1(4) 尽管有第 1(3) 段的规定,如果 PO 随后收到客户不满足任何合格标准的信息,PO 不得允许该客户进一步交易 L&I ETF 单位,除非清算当前头寸。
1(5) 第 1(3) 段中的要求不适用于属于指令 7.40-001 附录 2 列表中的客户。
指令 7.40-001 的附录 2 规定,以下各项免于遵守指令 7.40-001 的第 1(3) 段:
- 2013 年金融服务法规定的持牌银行、持牌投资银行或经批准的货币经纪人及其作为代名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根据任何议会法案成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全资子公司,即名义公司;
- 2013 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所定义的持牌伊斯兰银行及其全资子公司,即代理人公司;
- 2002 年《发展金融机构法》中定义的规定机构及其作为名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根据 2010 年《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定义的银行持牌人及其作为代理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为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而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持有人,其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代名人公司,其托管人是根据 2007 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第 121 条任命的(’CMSA‘);
- 由委员会根据 CMSA 第 212 条批准的封闭式基金及其托管人就封闭式基金的投资;
- 外国基金经理;
- 属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的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成员的证券经纪公司;
- 并非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的成员,但获《交易所规则》所界定的认可证券交易所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当局授权开展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交易商;
- 外国金融机构;
- 由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存管私人有限公司指定的人(’寄存处‘) 成为授权存托代理人及其作为代理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由保管人任命为授权直接成员的人及其作为代理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根据 CMSA 第 38 条批准的结算所; 和
- 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而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持有人及其作为代名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评论
除了在指令 7.40-001 的第 1(4) 段中引入新的停止交易指令外,最近对规则和指令 7.40-001 的修订主要包括对指令第 1 段和第 2 段的规定的合并7.40-001 进入修订指令的第 1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