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面向企业消费者的企业绿色能源计划指南

简单来说

马来西亚最近启动了企业绿色能源计划(“总商会”),一项可再生能源计划,允许企业消费者从太阳能开发商那里虚拟购买太阳能。 这是通过使用虚拟购电协议(“VPPA“),或企业绿色能源协议(“总平均成绩”)。 可以找到我们之前在 CGPP 上发布的警报 这里这里.

此警报解释了 CGPP 的机制,并列出了潜在的投资机会和对企业消费者的好处,特别是那些拥有高能耗工厂的企业。


企业绿色电力协议(“CGPA”)

  1. CGPA 是企业消费者与太阳能开发商之间的金融交易,不涉及电力的物理传输。 从本质上讲,CGPA 是一种金融对冲形式,它将电力的物理流动与金融流动分离,如下图所示。
案例1598698

CGPA下的电力流动和金融交易
(来源:企业绿色电力项目信息指南(太阳能光伏电站))

  1. 值得注意的是,CGPA 不会改变太阳能开发商和企业消费者与电力公司(即 Tenaga Nasional Berhad)的零售/供应关系。
    • 太阳能开发商将根据新的增强调度安排(“国家能源发展局“)框架和系统边际价格,即在特定半小时内为满足需求而调度的最昂贵的热力发电机的能源价格(“SMP”)。
    • 另一方面,企业消费者会从其所在地的电网购电(“国内市场“) 按批准的关税税率。
  2. CGPA 本质上是一种差价合约,根据该合约,各方就供应和消耗的能源达成结算价格机制,可以是固定价格,也可以是更复杂的结构(“CGPA价格”)。
    • 如果企业消费者为消耗的能源支付的关税率高于 CGPA 价格,企业消费者将向太阳能开发商支付正差额。
    • 相反,如果太阳能开发商收到的供应能源的 SMP 高于 CGPA 价格,则企业消费者将收到差额付款。
    • 通常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差异的支付将抵消企业消费者国内市场价格的上涨或下跌。 然而在马来西亚,鉴于商业市场可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不同,因为 SMP 是由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即 Tenaga Nasional Berhad)设定的,因此建议企业消费者聘请市场专家以确保商定的 CGPA 价格提供了足够的缓冲,使企业消费者处于有利的财务状况。

参与 CGPP 的好处

  1. 由于没有物理电力传输,企业消费者将能够根据 CGPP 采购可再生能源,而无需安装或位于太阳能电池板或太阳能存储系统附近。
  2. 根据 CGPA,企业消费者有权获得太阳能开发商产生的能源的可再生能源证书。 这与对以下方面感兴趣的企业消费者尤其相关:
    •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可持续的商业运营
    • 实现他们的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 目标
    • 抵消碳排放,提升企业声誉
  3. 企业消费者将继续获得稳定的电力供应,而不会受到太阳能开发商供应能力的影响。
  4. 根据商定的 CGPA 价格,CGPA 可以保证合同电量的长期能源价格稳定,而不受批发电力或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资格标准

要获得 CGPP 的资格,企业消费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消费者必须是在马来西亚半岛经营制造业或服务业的公司,或计划在未来两年内在上述行业成立和经营。
  2. 现有企业消费者在过去三年中必须具有可靠的财务状况。
  3. 新的企业消费者必须拥有权威机构(即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的证明文件以及预计年收入不少于 1000 万令吉。
  4. 企业用户用能需求不低于1兆瓦。
  5. 企业消费者仍将是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即 Tenaga Nasional Berhad)的消费者。

只有与企业消费者签订了 VPPA 的太阳能开发商才能申请 CGPP。 因此,有兴趣参与 CGPP 的企业消费者需要寻找有兴趣参与 CGPP 的现有或潜在太阳能开发商。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制造业和服务业经营的公司才有资格获得 CGPP。 虽然这些将涵盖大多数主要业务,但对于哪些属于制造业和服务业,尚无明确的定义。 因此,某些行业可能没有资格参与 CGPP。

除了成为CGPP的“承购者”外,在马来西亚半岛拥有多余土地的企业公司还可以考虑与太阳能开发商合作,共同开发太阳能项目。 或者,企业消费者也可以考虑将他们的土地出租给有兴趣参与 CGPP 的太阳能开发商,作为单独的收入来源。

考虑到 ESG 因素是业务运营的主要驱动力和碳税制度的潜在实施,CGPP 为在马来西亚经营的公司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来推进其可再生能源部署工作。 符合条件的公司应考虑上述潜在机会,以最大限度地提高 CGPP 的环境和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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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客户警报由 Wong & Partners 发布,它是 Baker McKenzie International 的成员所,Baker McKenzie International 是一家在全球拥有成员律师事务所的全球律师事务所。 根据专业服务机构的通用术语,提及“合伙人”是指在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同等职务的人。 同样,提及“办公室”是指任何此类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这可能被视为需要通知的“律师广告”。 先前的结果并不能保证类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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