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地使用技术导致传统金融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没有哪个国家愿意掉队
吨一旦人类受到 covid-19 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日常限制的困扰,未来的银行业就不会很快受到欢迎。 消费者现在更加依赖和要求数字体验,包括即时和持续访问银行产品、服务和信息。
与此同时,物联网也经历了一些进步,其中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处于领先地位。 10 月,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 (SC) 宣布,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数字资产和加密货币的交易额超过 160 亿令吉(38.5 亿美元)。
数字银行
一段时间以来,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或马来西亚国家银行 (BNM) 已经认识到基于技术的创新的重要性,以及这些创新在马来西亚金融部门中的根深蒂固。 2016 年,BNM 引入了金融科技 (fintech) 监管沙箱框架,以在指定参数和时间范围内,在实际环境中部署和测试金融科技的创新和进步。
通过该框架,国行旨在通过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和引入新的商业模式、解决方案和增强客户价值和体验,以及提高金融效率和风险管理,促进马来西亚金融业的增长和发展。机构。
在此基础上,国行随后于 2020 年 12 月发布了一份关于数字银行许可框架的政策文件。 将数字银行引入马来西亚旨在促进可持续增长并提升个人和企业的财务福祉,但大多数重要的是,其核心目的是为未得到服务和服务不足的细分市场推广和提供合适的金融解决方案。
尽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及马来西亚储户的利益很重要,但国行采取了一种平衡的方法,以允许具有强大价值主张的数字银行进入。 它在运营的基础阶段(从开始运营起最多五年)为持牌数字银行引入了简化的监管框架,持牌数字银行应始终保持至少 1 亿令吉的资本金不受损失的影响,并受保单文件中所述的业务限制。 持牌数字银行需要证明其可行性和稳健运营,以便国家银行在基础阶段观察随之而来的风险。
在基础阶段之后,简化的监管框架将被废除,获得许可的数字银行将被要求遵守适用于 2013 年金融服务法下传统银行的类似法律法规; 2013 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 2001 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 以及国行发布的所有政策文件,特别是关于审慎、伊斯兰教法、商业行为和消费者保护标准的文件。
截至去年 7 月,国行已收到来自银行、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公司、州政府和电子商务运营商等各类申请人的 29 份数字银行牌照申请。 国行预计到 2022 年最多可颁发五张牌照。虽然现在分析或评估该国数字银行业务的成功程度可能还为时过早,但作者可以确定的一件事是,780 万马来西亚人到 18 岁正如马来西亚前总理在 2019 年 7 月提到的那样,到 2023 年,不太可能访问实体银行的整整一代人已经准备好、愿意并能够接受使用数字银行服务。
加密货币
马来西亚通过颁布 2019 年资本市场和服务(证券规定)(数字货币和数字代币)令(2019 年令)对加密货币或数字货币进行监管,其中所有符合就马来西亚证券法而言,该订单将被规定为证券。 尽管如此,证监会还澄清说,数字货币和数字代币既不是法定货币,也不是国行监管的支付工具。
根据 2019 年命令,证监会还发布了 2020 年数字资产指南,该指南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生效,其中规定了与通过数字代币发行、初始交易所发行平台的运营以及服务提供进行筹款活动相关的要求为他人保管、存储、持有或维护数字资产。 2020 年指南通过允许 SC 在申请时根据指南的要求授予豁免,从而赋予监管灵活性。
1 月,SC 修订了其 2015 年认可市场指南,为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电子平台引入了新要求。 根据 10 月 7 日更新的 SC 网站,目前允许四家公认的市场运营商在马来西亚作为数字资产交易所运营。
需要注意的是,数字资产交易所此前受制于国行于 2018 年 2 月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 数字货币(第 6 部门)指南》。然而,鉴于对 2015 年指南的修订,数字资产交易所目前受证监会于 2014 年发布并于今年 4 月修订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指南》的约束。
除了出于证券法的目的将数字资产规定为证券并发布管理首次代币发行的指导方针之外,还必须考虑其他方面,主要是出于税收目的持有加密货币的处理方式。 马来西亚目前的税收制度没有专门的制度来处理数字业务。
认识到改革马来西亚税收制度的必要性,财政部于 2018 年 9 月成立了一个税收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缩小现有的税收差距,解决税收流失,探索新的收入来源,研究对数字经济征税,并审查法律规定的各种税收激励措施的有效性。 政府一直在研究对已录得数十亿令吉利润的数字经济企业征税的机制,并宣布将引入一项新法律,允许在线游戏许可征税。
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地位,特别是加密货币是否被视为财产。 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考虑,因为可以拥有并授予财产的所有权,这些所有权可以针对世界强制执行。 根据 1956 年《民法法案》第 3 条,马来西亚法院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英国普通法。
因此,讨论英国法院采用的方法将是有益的。 马来西亚司法机构于 2018 年 10 月审理了一起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案件。
法院认为,虽然加密货币在该国不是法定货币,但加密货币交易并不违法。 最重要的是,法院将加密货币归类为商品,因为法定货币用于购买加密货币,并且加密货币具有附加价值,就像价值附加到股票一样。 尽管如此,数字资产投资者应该注意,截至 10 月 5 日,在马来西亚运营的数字资产交易所都不是证券业争议解决中心 (Sidrec) 的成员,该中心是经证监会批准处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机构投资者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
如果争议符合强制性计划的标准,则会员有义务参与 Sidrec 的争议解决服务。 首先,争议必须针对 Sidrec 成员,索赔人是个人投资者或独资经营者。 其次,争议必须涉及从 Sidrec 成员处购买或提供的资本市场产品或服务。 最后,金钱索赔不得超过 MYR250,000。 投资者还应注意,与传统证券相比,加密货币没有可用的消费者保护和争议解决框架。
引入管理数字资产的监管框架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积极响应,标志着马来西亚接受了加密货币。 尽管如此,一般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加密货币时应谨慎行事,因为加密货币的波动性以及投资者在无法实现其目标时可获得的追索权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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