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小企业合并或收购有关的文书的印花税豁免延长

2021 年印花税(豁免)(第 18 号)令 [P.U.(A) 502/2021] (“EO 18/2021”) 豁免与中小型企业执行的兼并或收购有关的特定文书的印花税 (“中小企业”)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刊宪,并被视为已于 2021 年 7 月 1 日.

EO 18/2021 豁免中小企业执行的以下“与批准的合并或收购有关的工具”的印花税:

  1. 出售或租赁财产(土地、建筑物、机器和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2. 转让文书和谅解备忘录;
  3. 贷款或融资协议; 和
  4. 第一份租赁协议。

要获得 EO 18/2021 下的豁免资格:

  1. 该文书必须由中小型企业根据 1995 年马来西亚中小企业法(以前称为 1995 年中小型工业发展公司法)第 2 条赋予该表述的含义执行;
  2. 企业发展与合作部必须从2021年7月1日起但不迟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并购申请; 和
  3. 该文书必须在 2021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但不迟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签署。

此外,中小企业的定义可以在 中小企业定义指南 (2020 年 9 月更新)由马来西亚中小企业公司(国家企业家和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秘书处)发布。

评论

根据 EO 18/2021 豁免印花税是 2022 年马来西亚预算下的措施之一,并且是与中小企业合并或收购相关的印花税豁免的延伸 2021 年印花税(豁免)(第 3 号)令 [P.U.(A) 73/2021] (“EO 3/2021”),其运作现已失效。

根据 EO 18/2021 及其前身 EO 3/2021 豁免印花税的目的是鼓励马来西亚中小型企业之间的并购,这是马来西亚总理在 短期经济复苏计划(2020 年 6 月至 12 月) (PENJANA) 于 2020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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