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设施的印花税豁免 – 国家投资愿望在宪报公布

2021 年印花税(豁免)(第 14 号)令 [P.U.(A) 387/2021] (‘第 14/21 号行政令‘) 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刊宪,并被视为已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生效。

EO 第 14/21 号豁免高科技设施的印花税、贷款工具或融资协议 – 国家投资愿望(’HTF-NIA‘)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 (‘国行‘) 的中小企业基金(单独一个 ‘中小企业‘和集体’中小企业‘) 在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执行。

HTF-NIA 是国行根据 2009 年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令第 49 条,通过参与金融机构向受 Covid-19 大流行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的 10 亿令吉融资,以恢复和振兴马来西亚的创新能力。1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包括:

  • 以下制造业和服务业子行业中国家投资意愿 (NIA) 得分较高的中小企业:
  1. 电气和电子 (E&E);
  2. 化学品(包括药品和精炼石油);
  3. 光学科学设备和医疗设备;
  4. 机械和设备(包括机器人、无人机和工业 4.0 技术);
  5. 涵盖航空航天的运输设备; 参与全球供应链或向未来移动性和绿色技术过渡的汽车和零部件制造商;
  6.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 和
  7. 研发(R&D)服务; 或者
  • 参与政府现有关键技术创新计划的中小型企业,从进行研发、技术共同创造到用于开发目的的技术许可,包括后期科技初创企业(已建立收入来源和商业化产品并提供现成支付)客户)下正在开发关键技术并准备好接受银行融资的政府计划。

EO No. 14/21 下的豁免:

  1. 适用于根据 2020 年 12 月 15 日或之后但不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出的要约函签署的贷款文书或融资协议; 和
  2. 受制于贷款或融资协议文书须附有参与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出的要约函,其中说明贷款或融资融通的批准。

就 EO 第 14/21 号而言:

  1. 一种 ”中小企业” 具有 1995 年中小型工业发展公司法第 2 条赋予它的相同含义; 和
  2. 一种 ”参与金融机构”指以下任何实体:
  • 艾芬银行
  • 艾芬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
  • 马来西亚联合银行
  • 联盟回教银行有限公司
  • 大马银行 (M) 有限公司
  • 大马银行回教有限公司
  • Bank Kerjasama Rakyat Malaysia Berhad (Bank Rakyat)
  • 马来西亚穆阿玛拉特银行
  • 中国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 Bank Pertanian Malaysia Berhad (Agrobank)
  • 联昌国际银行
  • 联昌国际回教银行有限公司
  • 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EXIM Bank)
  • 汇丰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 丰隆银行
  • 丰隆回教银行有限公司
  • 马来亚银行
  • 马来亚银行回教有限公司
  • MBSB 银行
  • 华侨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 华侨银行阿明银行
  • 大众银行
  • 大众回教银行
  • 兴业银行
  • 兴业回教银行有限公司
  • 马来西亚中小企业发展银行(SME Bank)
  • 渣打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 大华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注释

已根据 HTF-NIA 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将欢迎根据第 14/21 号 EO 对符合条件的工具授予印花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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