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销售协议须缴纳象征性印花税

吉隆坡高等法院允许纳税人提出上诉,质疑印花税征收者对商业销售协议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决定。 由作者代表的纳税人成功地辩称,该协议应缴纳 10 令吉(2 美元)的名义印花税。

2020 年 2 月 6 日,MB Malaysia 与纳税人签署了商业销售协议。 根据该协议,纳税人同意收购 MB Malaysia 的业务资产和负债。 其中,收购的资产和负债是 MB Malaysia 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配件和设备,以及现有业务合同下的负债。 被排除在交易之外的资产清单载于协议附表 2。 其中,交易中排除的资产是MB Malaysia的“马来西亚业务商誉”。

纳税人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向征收人提交印花税裁定协议。随后,征收人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裁定,纳税人根据协议向 MB Malaysia 支付的对价为购买商誉的对价MB Malaysia 并根据 1949 年印花税法令(该法令)第一附表第 32 项提出了基于从价税率的印花税评估。 但是,收款人没有说明收款人依据第 32 项的哪个子条款来确定从价税率。

纳税人不同意征收人提出的按从价税率提高评估的立场。 2020 年 4 月 11 日,纳税人在抗议中缴纳了印花税,并根据该法第 38A(1) 条提交了反对评估的通知。 然而,2020 年 4 月 13 日,征收人拒绝了纳税人的反对通知,并且没有提供拒绝的理由。 纳税人对评估感到不满,根据该法第 39(1) 条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纳税人提出,征收人出具的印花税评估应予以搁置,理由如下:

  • 收款人未能具体说明该法案第一附表第 32 项的子条款;

  • 收款人未能提供任何理由说明为何应根据第 32 项评估该协议;

  • 未能提供理由导致推断征收人的决定没有充分的理由,特别是当纳税人在其反对通知中提供了详细的反对理由时;

  • 印度的高等法院已经承认,公共当局未能说明其决定的理由本身就是足以撤销决定的充分理由;

  • 纳税人支付的对价为协议所列资产清单,不包括MB Malaysia的商誉。 协议附表2明确规定MB Malaysia在马来西亚业务的商誉被排除在交易之外; 和

  • 该法第 21(1) 条不适用,因为该财产没有利益。 根据该协议,没有任何财产转让、转让、转让可以保证该法案第一附表第 32 项的适用。

基于上述论点,纳税人提出,根据法令第一附表第 4 项,该协议应以 RM10 的名义费率加盖印花。

决定的意义

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高等法院批准了纳税人的申请,即根据该法令第一附表第 4 项,该协议应被评估为 10 令吉的名义印花税。

征收人的印花税评估被裁定为错误。 本案的另一项重要裁决是高等法院下令征收人自抗议支付印花税之日起按 8% 的利率向纳税人支付利息。

高等法院的裁决提醒我们,因印花税评估而受屈的纳税人并非没有任何追索权。 虽然征收人有权向纳税人征收印花税,但征收人不应任意行使权力。 该决定重申了商业协议的销售将以 10 令吉的名义税率征税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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