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协议:来自马来西亚的药丸

许可协议是一种商业合同,通常用作特许经营的替代方案。 根据许可安排,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方”)授予另一方(“被许可方”)使用或销售许可方知识产权下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与受《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法》管辖的特许经营不同,许可协议不受任何特定立法的监管。 许可的概念纯粹基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合同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通常称为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通常用于规定许可条款,其中包括各方的义务和权利以及许可费,通常根据被许可人的销售额或利润的百分比计算。

可以有不同类型的许可证:

1. 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仅允许指定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下使用或运营。 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使用相关知识产权。

2. 非排他性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允许许可人和指定的被许可人使用许可的知识产权。 它允许许可方将许可授予其他被许可方相同的权利。

许可和特许经营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如前所述,许可受许可协议约束,而特许经营受特许经营协议约束,该协议必须符合 1998 年特许经营法的规定。

这两个概念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许可授予被许可人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开展其业务运营,而特许经营则缺乏这种业务自由。 事实上,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业务下对被特许人的业务运营保持严格程度的持续控制。

两个协议之间的另一个区别是要求在业务运营开始之前注册法律文件。 虽然没有注册许可协议的要求,但 1998 年特许经营法要求各方注册特许经营协议。

根据旧的 1976 年商标法,马来西亚采用注册用户制度。 随后,新的《2019 年商标法》引入了更严格的形式要求,根据该法第 69(3) 条,许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许可人或其代表签署才能生效。

这是对旧法案的相关修改,旧法案规定许可只需要通过“合法合同”,因此包括口头合同。 此外,新法案明确将商标许可排除在注册局的强制性记录之外,以对抗获得利益冲突的人。

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强烈建议记录所有影响马来西亚商标注册的许可,因为一旦如此记录,许可将对许可人利益的每个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此外,在备案后,许可证在注册簿中的记录应视为已向公众发出通知。

然而,有趣的是,对于指定马来西亚的国际商标注册,2019 年法案已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第 20 条之二 (6)(b) 明确规定,在国际注册簿(WIPO)中注册许可在马来西亚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人必须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的注册处登记许可。

总之,尽管许可协议带来了一些不可否认的优势,但另一方面,它纯粹基于许可协议,这可能会让人怀疑他在业务运营中是否取得了有效的成功。

马来西亚旨在改进有关商标和知识产权的法律。 然而,我们的意见是,仍然需要填补一些法律真空,以允许企业经营者真正利用许可概念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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